青島炳斗拳法研究會
聯系人:江崇樂
電話:136 0639 2001
聯系人:王貞梅
電話:133 3639 2077
地址:青島市北區舞陽路九號
青島炳斗拳法研究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組織的名稱是青島炳斗拳法研究會。
第二條 本組織的性質是利用非國有資產、自愿舉辦、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武術組織。
第三條 本組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團結廣大武林弘揚傳統武術,傳承、 推動螳螂拳在青島地區的普及與發展。
第四條 本組織是青島市武術協會團體會員單位,接受青島市武術協會業務指導及管理。
第五條 本組織的住所地是青島市北區舞陽路9號。
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、法規、規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規定為準。
第二章 舉辦者、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
第七條 本組織發起人(舉辦者)是張炳斗、張奎、 等三人。
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:
㈠ 了解本組織活動狀況和財務狀況;
㈡ 推薦理事和監事;
㈢ 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組織財務會計報告。
第八條 本組織開辦資金: 元;出資者:張奎。
第九條 本組織的業務范圍:
開展螳螂拳的培訓、展示和咨詢交流活動,組織承辦、協辦有關比賽、表演以及武術進校園活動。
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
第十條 本組織設理事會,其成員為五人。理事會是本組織的決策機構。
理事由舉辦者、會員代表推選產生。
理事每屆任期4年,任期屆滿,連選可以連任。
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:
㈠ 修改章程;
㈡ 業務活動計劃;
㈢ 本單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終止;
(四) 罷免、增補理事;
(五) 內部機構的設置;
(六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:
㈠ 理事長認為必要時;
㈡ 1/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。
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(會長)。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。
第十四條 設立副理事長(副會長)兼秘書長1名,副理事長(副會長)若干名。
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,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、地點、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。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。理事會做出決議,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。
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,須經全體理事的2/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:
㈠ 章程的修改;
㈡ 本單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終止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,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、簽名。
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。
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
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;
㈡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;
㈢ 法律、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。
第十九條 會長委托副會長兼秘書長主持研究會工作,并行使下列職權:
㈠,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;
㈡ 組織實施年度業務活動計劃;
㈢ 擬訂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;
㈣ 擬訂內部管理制度;
㈤ 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。
第二十條 本組織設1名監事。
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屆滿,連選可以連任。
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理事、主任及財務負責人,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二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:
㈠ 檢查本組織財務;
㈡ 對理事、會長違反法律、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;
㈢ 當理事、會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,要求其予以糾正。
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。
第四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:
㈠ 開辦資金;
㈡ 政府資助;
㈢ 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;
㈣ 利息;
㈤ 捐贈;
㈥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四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盈余不得分紅。
第二十五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,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二十六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五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
第二十七條 本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終止:
㈠ 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;
㈡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;
㈢ 發生分立、合并的;
㈣ 自行解散的。
第二十八條 本組織終止,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,報青島市武術協會。
第二十九條 本組織辦理注銷登記前,應當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剩余財產,完成清算工作。
剩余財產,應當按照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處理。清算期間,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0一七年三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。
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。
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。
理事會成員簽字:
